各有关单位:
根据国家和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,为鼓励部分优秀工勤人员安心本职工作,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,经学校研究决定,我校部分优秀工勤人员,可申报享受所聘管理岗位的相关待遇,具体通知如下:
一、申报范围
按照学校《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》有关规定,在岗位设置及聘用制度实施前(2007年12月前)已聘到管理岗位工作,并且已取得中级职员(七级、八级职员)资格的工勤人员。
二、申报的基本条件
1、具有学校事业编制工勤身份的教职工;
2、具有国家承认的本科及以上学历,年龄不超过五十周岁;
3、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八年及以上;
4、自聘任管理岗位以来,年终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;
5、管理工作业绩突出,得到师生的广泛认可。
获得省、部级及以上荣誉奖励者,或获得学校“三育人”标兵、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者,或获得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或获得博士学位者,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。
三、评审程序
1、个人申报
符合申报条件的工人,向所在二级单位提出申请,填写《优秀工勤人员享受管理岗位待遇申报表》(一式两份),并提供支撑材料复印件。
2、二级单位审核
二级单位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、材料审核,并组织评审。
3、人事处审核
人事处对申报人员基本资格进行审查,汇总后报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审。
4、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审及公示
学校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评审推荐人选,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。学校评审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;申请人获得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(含三分之二)以上同意票方为通过。评审结果公示7天。
5、校务会审定及发文公布
公示结束后,评审结果报校务会审定,学校发文公布结果。
四、评审方式
1、学校原则上按已聘至管理中级职员(七级、八级职员)岗位的工勤人员总数的一定比例确定评审名额,本次评审名额不超过5个;
2、学校专门成立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评审工作,评审通过人员报校务会审定;
3、人事处负责组织申报、资格审核等工作,负责评审工作的组织、协调、汇总、存档等工作;
4、学校每4年组织一次评审工作。
五、相关待遇
1、工资、津贴等待遇按照管理岗位同职务同级别人员的标准兑现;
2、可聘任管理岗位科级干部;
4、退休按所聘管理岗位有关政策执行。
5、仅限享受聘用管理岗位待遇,不改变现有身份。
六、评审通过的优秀工勤人员,相关待遇兑现时间自当年12月起计算。申报人员各类成果截止当年申报时止。
七、申报截止时间2015年12月31日,申报材料交至人事科。
人事处